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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佳品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永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0756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民四初字第196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恢1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31
    发布日期 2018-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胜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埗支行清偿借款人民币2670000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2月22日的利息为人民币69462.99元、复利人民币1214.81元,后续的利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支付之日)、律师费人民币82464.98元; 二、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埗支行在人民币1841868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东莞市佳品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机器设备(详见附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陈玉兴、东莞市佳品纺织有限公司、曹长文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50.0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3950.03元,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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