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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佳品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永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0756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684号、(2016)粤19民终4850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68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9
    发布日期 2017-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佳品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胜来归还借款633490.82元及其利息(以633490.8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4月22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23日止); 二、被告冯永新对第一判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胜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62元,两被告负担47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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