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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佳品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永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0756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666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120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2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海信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佳品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无效。 二、被告东莞市佳品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海信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633228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海信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为107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海信包装有限公司负担929元,由被告东莞市佳品纺织有限公司负担9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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