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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佳品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永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0756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碣民二初字第231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11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8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佳品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大朗先达电脑绣花厂加工费105010元及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2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大朗先达电脑绣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87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1428元、保全费1159元,由原告负担279元、被告负担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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