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丰泽乐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姚生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XW9P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04民初400号 |
案号 | (2017)闽0504执18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01 |
发布日期 | 2018-04-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泉州丰泽乐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中段洛江中心商城一层东北侧(东临万盛街,北临安顺路)面积为249.33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返还给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泉州丰泽乐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2月7日前的租金68482.64元,并以各季度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各季度开始第一个月的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已支付的租金部分应先行支付或补足前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租金)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泉州丰泽乐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商业用房之日止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姚生财对泉州丰泽乐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泉州五金机电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计1349元,由泉州丰泽乐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生财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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