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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北大荒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5612806
    执行依据文号 [2008]外民二初字第1603好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0)外法执字第004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0-05-13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金依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7,29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二、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金依包装有限公司自2006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2,830.00元、公告费860.00元、公告费5,000.00元(原告已付),由被告北大荒包装公司、被告金依包装公司共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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