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恒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0017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吴民初字第01252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恢3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殷岳坤、黄秀娟、吴江恒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勇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5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沈雨良对上述本息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8265元,由被告殷岳坤、黄秀娟、吴江恒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沈雨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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