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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恒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岳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017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614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3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8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恒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殷岳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方永清借款人民币77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方永清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驳回原告方永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履行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286元,由原告方永清负担399元,由被告恒基公司、殷岳坤共同负担12887元,被告恒基公司、殷岳坤共同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方永清,原告方永清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被告程忠对被告恒基公司、殷岳坤共同负担的诉讼费用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0101040009599),并将已预缴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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