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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品森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NJ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31151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9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品森服饰有限公司、宾双伯、何永健向原告胡本生偿还货款2769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76973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本生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27.3元,由被告广州品森服饰有限公司、宾双伯、何永健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品森服饰有限公司、宾双伯、何永健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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