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惠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陆满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487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泗民一初字第03808号 |
案号 | (2016)皖1324执8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4 |
发布日期 | 2016-10-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惠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项2055328.46元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2055328.46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浙江惠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惠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陆满泉、汪利萍、王惠文、凌晓云、章自发、石月明、周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6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31380元由被告安徽惠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惠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惠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陆满泉、汪利萍、王惠文、凌晓云、章自发、石月明、周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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