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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79****09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11民初10301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3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双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00万元至2018年8月27日利息302833元,以后利息以实际代偿金额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7%计算至代偿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二、被告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舒绿茶业有限公司、陈圣明、王萍、陈绍存、余本柱、卫先国、张艳萍对本判决书第一项被告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9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0790元,由被告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舒绿茶业有限公司、陈圣明、王萍、陈绍存、余本柱、卫先国、张艳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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