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昆规罚字〔2019〕第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行政处罚内容 | 昆山飞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计容面积超出规划条件和方案总计容面积。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人民币613512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3 |
决定机关 | 昆山市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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