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148W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3民初2189号 |
| 案号 | (2021)皖0603执271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淮北市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48320.32元、保全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保证金20万元,合计2253320.32元;二、被告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淮北市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48320.32元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淮北市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87元,由被告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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