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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豪发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爱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258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575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22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2
    发布日期 2017-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承兑汇票垫款12999620.17元并支付罚息(截止2015年11月4日,罚息为786477.01元,后续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计至垫款清楚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豪发生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许爱顺、广州天王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丰顺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所负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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