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仑市监处〔2020〕1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1、没收销售该批芝士蒸蛋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48.34元;2、并处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748.3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6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姜惠怡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