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仑市监处〔2020〕1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1、没收销售该批芝士蒸蛋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48.34元;2、并处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748.3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26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姜惠怡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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