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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应急罚〔2022〕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埃德蒙机电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12-31对你(单位)涉嫌你(单位)经调查,2020年12月31日,北仑区新碶街道安监所工作人员对宁波埃德蒙机电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仑)应急责改〔2020〕285号,至整改到期后复查,该公司未完成整改。宁波埃德蒙机电有限公司未在安全监察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有效开展隐患整改,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你(单位)你(单位)经调查,2020年12月31日,北仑区新碶街道安监所工作人员对宁波埃德蒙机电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仑)应急责改〔2020〕285号,至整改到期后复查,该公司未完成整改。宁波埃德蒙机电有限公司未在安全监察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有效开展隐患整改,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n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2020年11月0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3项安全隐患的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宁波埃德蒙机电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对企业安全负责人叶风丹进行调查问询,记录笔录1份和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他们对你单位存在的未在安全监察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有效开展隐患整改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的事实"]\n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8d30\u4e07\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8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