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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926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3234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6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京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339412.58元及违约金(以211528.2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1月24日;以339412.5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426元,合计5936元,由被告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2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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