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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523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81民初914号
    案号 (2019)冀02执157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19-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遵化市瑞晨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借款本金2500万元,在核减516.26元基础上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20日以本金250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0.5‰给付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75‰计算给付利息。 二、被告唐山市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杨永、卢鑫、薛广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00元,由被告遵化市瑞晨商贸有限公司、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杨永、卢鑫、薛广杰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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