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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523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391民初2056号
    案号 (2019)冀0391执1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19-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建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利息114660.01元,共计2714660.01元及利息。(并自2016年9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逾期的利息、罚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钱志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钱志国在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后对被告唐山建能商贸有限公司在履行款项范围内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00元,由被告唐山建能商贸有限公司、唐山新型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钱志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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