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523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04民初4044号 |
案号 | (2018)冀0104执恢9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发布日期 | 2019-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振华轧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7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6年9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2585203.31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杨金苓、杨永、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鑫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山市振华轧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振华轧钢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唐山市振华轧钢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前款判决义务,原告有权就抵押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开工商(2015)抵登字第01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13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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