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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银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523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杭江商初字第00496号
    案号 (2012)杭江执民字第00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江干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2-23
    发布日期 2014-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10 970910.77元及计算至2009年7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974 763.94元。^~^二、被告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以本金人民币10 970 910.77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的逾期利息。^~^三、原告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11件(套)机械设备抵押物(以唐山市工商局2006抵登字第071号抵押物登记证所附清单为准)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受偿。^~^四、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兴业轧制厂对被告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兴业轧制厂不能清偿的,被告闫占新、闫微对被告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 19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6196元,由被告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兴业轧制厂、闫占新、闫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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