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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机科创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6N325E-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民初66号
    案号 (2021)浙07执8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1-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 6 9 7 3 4 1 1 1. 7 7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 1 1 4 5 2 7 1. 4元(利息已计算至2 0 2 1年 3月 2 9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 2 0-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1 4 1 5 0 0元。三、被告刘美产、方菊仙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 1 7 5 0 0 0 0 0 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中机科创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 1 5 6 8 0 0 0 0 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对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 2 0 1 9)浙 0 7 8 2民初 1 7 2 8 6号民事判决中的应收工程款 5 0 5 4 0 5 1 0. 6 6元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 5 0 5 4 0 5 1 0. 6 6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对被告义乌市永乐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姑塘工业区的房地产【权证号:义乌国用( 2 0 0 2)第 3- 4 3 1 5号、义乌房权证义亭字第c 0 0 1 5 6 0 2 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浙( 2 0 1 9)义乌市不动产证明第 0 0 0 6 5 2 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 2 0 3 0 0 0 0 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成龙建设集团有限- 2 1-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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