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规自然罚决汽开字[2019]第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处以建设工程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12777983.54×10%=1277798元(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柒仟柒佰玖拾捌元,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在整改到位之前,责令当事人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5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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