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从工商处字[2016]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59835076法定代表人:严志军住所: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福从路18号注册资本:叁亿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批发业成立日期:2003年1月27日营业期限:2003年1月27日至2054年5月27日 根据线索,2016年10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失效的专利作广告一事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网店(天猫/淘宝商家:索芙特天吻娇颜专卖店)销售“海藻减肥香皂”时,发布了有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号ZL94115020.8;发明名称:海藻减肥香皂;专利申请日:1994年8月25日)内容的广告。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20年,至2014年8月25日已届满终止失效,但当事人仍继续以该专利在其网店作广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严志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住所拍摄的照片6张和当事人网店的网页截图10张; 4、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对受委托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 6、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复印件各1份; 7、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情况移送函及相关资料1套。 2016年12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工商从分听字(2016)第0201610220000557-00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未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但违法行为时间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高技园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凭高技园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高技术产业园所联系电话:87813866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30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严志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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