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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MN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692号
    案号 (2019)粤03执47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康佳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150,000,000元以及利息(其中,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45000元; 三、驳回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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