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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公(城西)行罚决字[2019]543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宇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03日下午,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居街1001号宝龙城市广场三楼的杭州宇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上网人员李某勇在网吧54号机位有吸烟行为,而网吧工作人员不予制止,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考富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西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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