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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湖市监处字〔2021〕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有效磷P2O512%的过磷酸钙,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处罚款290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8
    决定机关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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