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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78****35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30505号
    案号 (2021)粤0303执249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16625046】。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周志华款项人民币13300000元及逾期偿还的银行利息(以13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26日起至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诉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379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均有上诉人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95元,由上诉人中扩赠品玩具(洛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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