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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内工商威处字【2015】第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对该行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对该行为,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对该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2-22
    决定机关 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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