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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销售公司
    法定代表人 麦湛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4414841
    执行依据文号 (1999)湛赤法经初字第517号
    案号 (2016)粤0802执恢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1
    发布日期 2016-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销售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给原告广州市东山区银星经济发展贸易公司(计息办法:以100万元为基数,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1996年3月18日计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期限之日止)。若逾期,则按延付金额约利率5.85%的双倍计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2.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广东半球集团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补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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