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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东渔食云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0MA****ER7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0民初4702号
    案号 (2021)沪0110执4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3-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波司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渔食云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于2020年3月10日解除;二、被告上海东渔食云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政德东路53号Z18购物中心内建筑面积657.55平方米,租赁区域单元编号为201)腾空,并返还给原告上海波司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被告上海东渔食云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53,001.27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上海波司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2019年5月8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使用费;四、被告上海东渔食云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23,014.25元标准,支付原告上海波司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5月8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管理费;五、原告上海波司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上海东渔食云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52,031.04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46元,由被告上海东渔食云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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