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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淑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7163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02民初5918号
    案号 (2018)鲁0202执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西路支行和高黎明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 二、高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500元及利息997.65元、手续费189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对高黎明名下鲁BL373K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抵押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元、申请费370元、邮寄费60元,合计1007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负担106元,高黎明和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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