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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淑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7163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02民初5926号
    案号 (2018)鲁0202执3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被告仲小燕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仲小燕与被告金龙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本金、利息、费用等(截至2016年8月24日135668.13元,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三、若被告仲小燕与被告金龙浩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有权对鲁BY931Y号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仲小燕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仲小燕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3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邮寄费120元,共计5183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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