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淑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37163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12民初2236号 |
案号 | (2017)鲁0212执8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日期 | 2017-07-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担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元修、吴德芝鲁B299MM车辆; 二、被告山东京华担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自2015年12月5日起按照100元/天计算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的损失; 三、反诉被告徐元修、吴德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山东京华担保公司2119.23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反诉被告徐元修、吴德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山东京华担保公司违约金18400元; 五、反诉被告徐元修、吴德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山东京华担保公司担保费14720元; 六、反诉被告徐元修、吴德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6000元; 七、驳回原告徐元修、吴德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山东京华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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