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淑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37163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02民初2887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10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7 |
发布日期 | 2017-08-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被告张庆榜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3年港卡借字30311号《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解除; 二、被告张庆榜、被告张阿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借款27655.9元以及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告张庆榜、被告张阿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支付邮寄费120元,公告费600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就被告张庆榜设定抵押的车牌为鲁BR188J的长安汽车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被告张庆榜、被告张阿丽、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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