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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淑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7163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02民初2046号
    案号 (2016)鲁0202执3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4
    发布日期 2017-02-2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被告杜秋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解除。 二、被告杜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截止2016年1月26日的借款本金13500元及利息、滞纳金4108.36元,此后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杜秋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就上述第二项债权对被告杜秋设定抵押的车牌号为鲁BE660E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可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保全费270元,邮寄费30元,合计59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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