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5108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江民初字第50号 |
案号 | (2020)桂0126执恢2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梁如意购房款2 8 31 3 0 0元,于2 01 1年6月3 0日之前付清; 二、被告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梁如意购房款利息、违约金共计966888. 95元,于2 01 1年3月31日之前付清; 三、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梁如意代理费8 2 5 00元,于2 01 1年3月31日之前付清; 四、从2 01 1年4月1日到6月3 0日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由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80%计付给原告。若不能在2 01 1年6月3 0日之前退还购房款及给付利息、违约金的,则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五、原告梁如意放弃复印费4 0元的诉讼请求; 六、被告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义务以后,原告梁如意放弃要求被告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补充合同》为原告开具B栋B-3、C栋C-3号共2套商品房的正式购房发票及合同项下的房地产产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在十个工作日内与被告解除购房合同,并配合被告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注销手续; 七、被告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案上述义务,及其他六案[( 2011)江民初字4 9、5 1、5 2、5 3、5 4、5 5】给付款项达3000179. 41元后,原告应当立即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广西冠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宾阳县黎塘镇金龙大道黎宝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宾国用( 95)字第1 8 81号】的查封; 八、原告梁如意免除被告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 01 1年3月31日之前的部分利息及违约金共计68399.5元; 九、本案受理费1 6 8 4 5元,减半收取8422.5元,保全费5 0 0 0元,合计13422.5元,由被告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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