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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566****06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05民初4485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陆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无锡市锡山区兴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15.75%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372916.65元)、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3.625%计算)另赔偿律师费损失382960元;二、顾建兴、无锡固超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陆叶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另赔偿律师费损失376214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无锡市锡山区兴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97181元,由兴达公司负担4140元,由陆叶负担93041元,顾建兴、固超公司与陆叶共同负担93041元中的91394元(兴达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陆叶、顾建兴、固超公司按各自应负担的数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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