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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发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75****47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23民初1211号
    案号 (2017)皖1523执6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3
    发布日期 2018-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其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郭兴云借款1000000元并按20‰月利率自2013年9月26日起计算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张国兵、安徽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刘其祥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20元,由被告刘其祥、张国兵、安徽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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