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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发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9934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六民二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六执字第00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7
    发布日期 2015-1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国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储成仓借款本金3762133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储成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145元,由储成仓负担6145元,张国兵、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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