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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安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化工安装工程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玉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691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香民四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香执字第008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2-13
    发布日期 2015-08-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国学给付原告哈尔滨科利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及熔口费共计人民币323141.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郑国学给付原告哈尔滨科利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金人民币323141.98元,自2013年1月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与上述欠款同时付清。 三、被告哈尔滨市安装公司化工安装工程分公司对被告郑国学的上述欠款及欠款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国学和哈尔滨市安装公司化工安装工程分公司共同承担(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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