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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永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801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商初字第00079号
    案号 (2016)苏10执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6
    发布日期 2016-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永祥、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魏向阳、王浩代偿款1248.777623万元和相应利息(自2013年4月10日起以1248.777623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 二、扬州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永祥、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扬州市永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永祥、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91元,由被告陈永祥、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永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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