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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801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商初字第00083号
    案号 (2016)苏10执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6
    发布日期 2016-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向阳、王浩52198689元及利息24307239.545元(截止2015年3月25日,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永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陈永祥追偿。 案件受理费427142元,由被告陈永祥、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帐号:1011330104000247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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