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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乔戈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455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03民初3854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4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乔戈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汉斌支付代偿款5 000 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南昌乔戈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全面履行支付代偿款的义务,则被告王萌、陈聪须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就被告南昌乔戈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代偿款向原告赵汉斌共同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南昌乔戈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全面履行支付代偿款的义务,则被告陈万明、崔洪须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就被告南昌乔戈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代偿款向原告赵汉斌共同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赵汉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 775元,减半收取24 888元,由被告南昌乔戈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王萌、陈聪、陈万明、崔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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