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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俊豪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傅加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执1148号,(2014)泉民初字第1910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傅俊豪、傅幼芬应共同返还原告蔡月娜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傅俊豪、傅幼芬应支付原告蔡月娜为实现债务而支付的律师费4万元;三、被告傅加发、福建俊豪电子有限公司、泉州市俊豪光电产品有限公司、林雨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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