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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俊豪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76****288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21民初5496号
    案号 (2018)闽0521执6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5
    发布日期 2019-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俊豪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428571.43元并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林雨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428571.43元并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陈雅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428571.43元并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傅俊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428571.43元并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五、被告泉州市煌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428571.43元并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被告泉州市煌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前一日即2016年8月5日的利息(被告泉州市煌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应通过破产程序向被告泉州市煌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主张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920元,由原告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负担17657元,被告福建俊豪电子有限公司、林雨川、陈雅玲、傅俊豪、泉州市煌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4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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