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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俊豪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傅加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76****288M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1336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恢14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纪超电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款项6499997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截止2015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6957487.35元,自2015年7月18日起,以3450万元为本金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以30499970元为本金按《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的约定,均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狮山电器有限公司、俊豪机械(泉州)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俊豪电子有限公司、泉州市俊豪光电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俊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王春鹏、傅汉水、傅玉燕(以与傅汉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傅幼芬、傅俊豪在最高债权额78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泉州纪超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狮山电器有限公司、俊豪机械(泉州)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俊豪电子有限公司、泉州市俊豪光电产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俊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王春鹏、傅汉水、傅玉燕、傅幼芬、傅俊豪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纪超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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