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江苑华腾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31****77X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3218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35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江苑华腾商贸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吴卫货款2334401.90元,该款被告北京江苑华腾商贸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2020年10月30日前、2020年11月30日前、2020年12月30日前、2021年1月30日前、2021年2月28日前、2021年3月30日前、2021年4月30日前、2021年5月30日前、2021年6月30日前各支付原告吴卫3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吴卫34401.90元。二、如被告北京江苑华腾商贸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吴卫有权就到期、未到期的款项(扣除已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吴卫放弃利息之诉讼请求。四、本案处理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8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5378元,由被告北京江苑华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款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六、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3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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