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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安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占道面积在10-100平方米,但积极整改,根据《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第6条情节一般的裁量标准,故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31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