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2017〕18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二、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叁仟贰佰柒拾壹元整(¥3271.00元);三、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零捌拾肆元整(¥1308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04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伟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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