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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17〕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二、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叁仟贰佰柒拾壹元整(¥3271.00元);三、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零捌拾肆元整(¥1308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04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伟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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